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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赔偿的案例点评
2010年7月1日  作者:  深圳离婚网  编 辑:fq101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209 次  


 

  案例回放:

        王某出生于湖北农村,2006年迫于父母压力,与老家的刘某结婚并生有一子,但双方性格不合,感情淡薄。

     后来王某来到深圳打工,遇到了情投意和的姑娘李某。不久,两人租房过起同居生活,生下女儿后,王某更是很少回家。

      在老家的妻子刘某从别人的风言风语中知道事情真相后,曾多次劝过丈夫,可丈夫并无悔改之意,还扬言“再也不回家了,就此跟李某过下去,看你能把我怎样”。刘某陷入困境向求助法院。

 

         婚姻法专家刘伟民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认定为重婚行为。李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则需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确定。我国《刑法》规定的“明知”是重婚罪的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李某是蒙受欺骗,不知道王某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则不构成重婚。如果李某明知王某是有配偶的,而仅与姘居,而不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就不构成重婚罪;如果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就构成重婚罪。就本案来说,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在新的婚姻法实施后,事实婚姻已经不再存在,但是在刑事方面,仍然把以夫妻名义同居作为重婚罪的犯罪要件。重婚罪的侦查属公安机关管辖。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重婚罪,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刘某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论,请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深圳离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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