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 密码:
咨询热线:0755-83713738 13802297186 监督热线:83713728·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代理婚姻修复 代理快速离婚 代写离婚协议书 代离婚维权 代分共同财产 代书财产约定
代争取抚养权 代追索抚养费 代除同居关系 代谈离婚条件 代理涉外离婚
担任婚姻顾问(权威、敬业的婚姻法律咨询及婚姻修复平台,您贴身的婚姻法专家) 。 咨询热线:0755- 83713738 13802297186 [协议收费 签约服务 绝对保密 违约赔偿]
婚姻期间丈夫借妻子的钱,离婚后是否应返还?
2010年7月12日  作者:  深圳离婚网  编 辑:fq101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165 次  

 

  案情回放:

       张某与王某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王某向妻子张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用于个人开支,并于2007年5月出具了借条,约定2年内归还。2009年2月,张某、王某二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但协议中并未提及该笔借款。

      离婚后,张某多次持借条向王某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王某归还该借丈款。

 

       婚姻法专家刘伟民点评:

      张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本案夫妻双方虽然没有事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作出任何约定,但是这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出具的借条本身可以被认定为隐含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约定,即借条满足了《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对处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要求。

      本案中,夫妻双方并没有事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作出任何约定,那么,这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出具的借条本身是否可以认定为隐含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约定呢?依据借款关系的性质,笔者认为,单纯从出具借条的行为看,可以认定这种隐含的含义的存在,否则就没有出具借条的前提。借条显然也满足了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对处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要求。因此,从形式上来说,对王某向张某出具的婚内借条的效力应当认定是有效的,并且应当认定借条本身包含着两种含义:一是明确的借条本身的效力,二是隐含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约定。

  当然,认定夫妻婚内借条的形式有效并不是没有前提的。这个前提就是借条本身隐含着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约定,并且必须是明确的、毫无争议的,如果存在对影响隐含含义确定的其他因素,那么对借条本身的效力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实际上已经肯定了其当时的行为含有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含义,或者说王某后来的行为即将该款只用于自己的个人开支而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开支也表明一种隐含的含义,那就是肯定双方间存在对财产归属的约定。如果王某将该款完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其使用、经营收益完全归夫妻共同享有,那么根据婚姻法第十三条关于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规定和避免显失公平,应当认定借条无效。但本案情况并非如此,因此应当认定借条有效。张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深圳离婚网

上篇文章:重婚罪赔偿的案例点评
下篇文章:离婚,夫妻间的保证书是否有效?的案例点评
主题所属分类:  婚姻法专家刘伟民婚姻案例点评离婚财产分割案例点评 『关闭窗口』
 热门排行
 最新文章
 搜 索
搜索选项:            
版权所有 法全婚姻(深圳离婚网)

本站所有内容未经书面许可,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复制、转摘或传播。
咨询热线:0755-83713738 13802297186 监督热线:83713728 E-mail:FQ10188@126.COM
中国.法全婚姻(深圳离婚网)婚姻律师:潘建辉律师、王忠明律师、刘叶青律师、王秋华律师
中国.法全婚姻(深圳离婚网)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建业大厦B座6楼 - 友情链接QQ417712688
中国.法全婚姻(东莞分所)地址:东莞市城区东城大道海淀区首体南路16号国兴家园7号楼7层
粤ICP备05140570号 铭威网络科技公司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