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 密码:
咨询热线:0755-83713738 13802297186 监督热线:83713728·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代理婚姻修复 代理快速离婚 代写离婚协议书 代离婚维权 代分共同财产 代书财产约定
代争取抚养权 代追索抚养费 代除同居关系 代谈离婚条件 代理涉外离婚
担任婚姻顾问(权威、敬业的婚姻法律咨询及婚姻修复平台,您贴身的婚姻法专家) 。 咨询热线:0755- 83713738 13802297186 [协议收费 签约服务 绝对保密 违约赔偿]
未离婚,可否提起抚养费诉讼?的案例点评
2010年7月12日  作者:  深圳离婚网  编 辑:fq101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161 次  

 

  2007年1月,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员王某某(男)与本市某电扇厂张某(女)结婚,后生育一女儿王某。2009年8 月,张某因工厂不景气而下岗。

      此后,双方因家庭经济问题经常争吵,并于2005年1月起开始分居,王某某从家中搬出,另外租房生活,张某与女儿王某共同生活。

      张某靠做家政服务所得的每月1000余元收入度日,无法维持母女俩的正常生活。为此,张某多次向王某某索取女儿的抚养费未果,逐以女儿为原告、以自己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王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婚姻法专家刘伟民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抚养未成年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被告因与原告代理人在日常生活中有矛盾而不愿履行抚养女儿的法定义务,已经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受抚养的合法权利,在原告法定代理人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原告的抚养费时,而被告有能力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却拒不支付,已侵犯到了原告的生存权,而生存权是最大的权利,是应当首先得到保护的。被告以与原告代理人有矛盾为由而拒不履行对其女儿的抚养义务,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不管父母双方是否离婚,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且法律也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因此,未成年的子女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亲追索抚养费。

 

                        深圳离婚网

上篇文章:离婚,夫妻间的保证书是否有效?的案例点评
下篇文章:同居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可以继承财产?的案例点评
主题所属分类:  婚姻法专家刘伟民婚姻案例点评离婚子女抚养案例点评 『关闭窗口』
 热门排行
 最新文章
 搜 索
搜索选项:            
版权所有 法全婚姻(深圳离婚网)

本站所有内容未经书面许可,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复制、转摘或传播。
咨询热线:0755-83713738 13802297186 监督热线:83713728 E-mail:FQ10188@126.COM
中国.法全婚姻(深圳离婚网)婚姻律师:潘建辉律师、王忠明律师、刘叶青律师、王秋华律师
中国.法全婚姻(深圳离婚网)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建业大厦B座6楼 - 友情链接QQ417712688
中国.法全婚姻(东莞分所)地址:东莞市城区东城大道海淀区首体南路16号国兴家园7号楼7层
粤ICP备05140570号 铭威网络科技公司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