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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可以继承财产?的案例点评
2010年7月12日  作者:  深圳离婚网  编 辑:fq101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183 次  

 

  李某和马某结婚十年后,马某于2001年不幸染病身亡,除留下了俩人生的一女孩小李,无任何财产留下。2002年底,李某经人介绍和高某相识,不久后俩人相爱,并于2003年初同居生活在一起,但一直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 后俩人在镇上开有一家商店,由于高某善于经营,生意很是不错。

     2009年4月的一天,李某不幸在一次车祸中死亡,李某死亡后,小李和高某发生很大分歧,俩人经常吵架,俩人都不想再和对方生活在一起。后俩人对李某留下的财产发生了更大的争执,双方最后诉至法院。法院经调查查明:李某死亡后,留有六张存款单, 共计人民币18万元,存款单的户名是李某,除此外无其他遗产。财产属李某和高某二人共同劳动所得。

 

       婚姻法专家刘伟民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告之高某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是不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有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同居男女,一方死亡后,另一方要求补办结婚登记,此时已经有一方已经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法律效力大于司法解释效力原则,所以法院是不能告之高某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的。

  最后,法院应认定李某和高某为同居关系,认定本案中的18万元存款为他们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李某和高某各得二分之一,李某的女儿继承李某的财产,高某没有继承权。

 

              深圳离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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