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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离婚索要“分手费”的案例点评
2010年7月19日  作者:  深圳离婚网  编 辑:fq101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173 次  

 

       案情回放:

  陈女士与李某于2007年10月相识,短短1个月后就草率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因生活琐事吵闹打架,一年后双方分居。陈女士在2009年5月24日提出过与李某离婚,法院当时未予支持。陈女士又与2010年3月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李某也表示同意离婚,但认为他为原告陈女士治病等花费了八万元,要求陈女士给他五万元,否则就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女士与被告李某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陈某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其为原告治病等花费八万元,要求原告给付两万元作为离婚条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遂作出判决。

       婚姻法专家刘伟点评:

       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额,应当坚持考虑如下四个原则:

      1、适当考虑经济补偿的原则,就经济补偿是必须的,但它并非是无限量的。

      2、适当考虑以精神抚慰为主、物质补偿为辅的原则,就这种损害赔偿主要是基于抚慰无过错方的精神受伤害、受打击而设立的,因此,物质赔偿只是一咱辅助的作用。

       3、适当考虑以精神赔偿数额有所限制的原则,即使是以精神抚慰为主,但其精神赔偿也不是没有限量的,应当有所限制。

        4、适当赋予法官对精神赔偿额裁决的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就每一件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来讲,都会因人因地区及因伤害程度的不同而迥异,因此,赋予法官在此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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