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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与他人同居,另一方可获精神赔偿吗?案例点评
2010年7月21日  作者:  深圳离婚网  编 辑:fq101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207 次  


 


   
       案情回放:

      

  深圳某法院庭审调解中,被告石某辩称:她与原告结婚,婚前虽缺少了解,但婚后感情较好。她否认与他人公开同居生活,二人关系不和,主要过错在原告方,认为自己无任何过错,不同意离婚,更不同意对原告给予任何精神赔偿。 
   
  法院在庭审中出示了证人调查笔录,以及被告与他人同居的证据。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与他人关系暧昧,造成不良影响,已构成对原告精神损害,于理于情于法,被告应予以补偿。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某与被告石某离婚,被告石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某支付补偿费1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元。 
   


       婚姻法专家刘伟民点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要求赔偿。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因为过错方的行为导致夫妻离婚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给予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因一方对婚姻不忠,给另一方造成的主要是精神伤害。本案中的石柳青与他人公开同居长达一年之久。因此,法院依据新《婚姻法》之规定,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同时,本案中杜亚军要求精神赔偿符合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之规定。新《婚姻法》首次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主要是针对因一方过错,严重伤害夫妻关系导致离婚的情形,通过法律干预力度,强制约束夫妻相互忠诚和对家庭的责任感。谁实施破坏家庭行为,谁就要对此负责,并受到经济制裁,从而使无过错一方本已备受伤害的身心获得一定的心理慰藉和平衡,保护了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利益。所以,本案法院判决石柳青与原告杜亚军离婚,并赔偿丈夫杜亚军精神损失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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