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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承租公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2010年7月31日 深圳离婚网  出处:锦州新闻网

 

  2002年,李先生和王女士结婚。次年李先生从单位承租了一套两居室的公房。2004年王女士产下一子。之后,王女士把全部精力倾注在儿子的抚养上,因种种原因与丈夫的感情不断恶化。目前双方面临离婚,双方均想取得该房屋的承租权和儿子的抚养权。
  争议焦点:该套房屋应由谁承租?
  该套房屋的承租权是李先生婚后取得的,故李先生和王女士均有权承租该套公房。考虑到王女士已丧失了生育能力,因此,王女士应取得儿子的抚养权。在这种情况下,本着照管抚养子女的一方的原则,应由王女士取得公房的承租权。
  特别提示:房产分割原则有多种条件
  双方均有权承租的公房,在确定由哪一方承租时,其原则与离婚中的房产分割的原则一致。即(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四)照顾无过错一方。取得承租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当然,对于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公房,如果双方条件相当,且均无其他房可住的,也可判由双方分别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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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fq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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